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中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 行,於同年1月25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 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 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 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 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 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後, 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本件屬上述修正後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被告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附102年10月31日刑事聲請 狀),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 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 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 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3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表:
┌────────┬──────────┬──────────┬──────────┐ │ 編 號 │ 0 │ 0 │ 0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30日 │101年03月02日 │101年12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 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第367號 │第4755號 │字第51號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02號│101年度易字第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6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02月27日 │ 102年05月15日 │ 102年05月20日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302號│102年度易字第37號 │102年度訴字第16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03月27日 │ 102年06月17日 │ 102年06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