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勞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6年度,237號
TPEV,106,北勞簡,237,201708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顧正言
被   告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1/1頁


參考資料
東映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