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2年度,1396號
CYDM,102,嘉簡,1396,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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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雪琴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雪琴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下注單、六合彩預測報紙、六合彩對照單、今彩五三九對照單及六合彩碰數對照表各壹份,均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下注單、六合彩預測報紙、六合彩對照單、今彩五三九對照單及六合彩碰數對照表各壹份,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列「基於賭博之 犯意」應補充為「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 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第3 列「分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以每注....」應更正為「分別透過前開男子向六合 彩組頭下注,方式為以每注....」、證據部分應補充「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雪琴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另被告二次犯行,犯罪時間不同,行為亦屬可分,應 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具有正當職業而有獲取錢財之途徑 ,竟仍冀望以賭博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 心理,犯罪之動機、手段均非可取,衡以其犯罪情節及所獲 利益,以及被告於警詢、偵查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六合彩下注單、六合彩預測報紙、六合彩對照單、 今彩539對照單及六合彩碰數對照表各1份等物,均係被告所 有且供其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警卷第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併予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4591號
被 告 鄭雪琴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市○區○○里○○○街000號
居嘉義市○區○○○街00號7樓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雪琴基於賭博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0年12月間某日、102 年6月間某日,在嘉義縣大林鎮某檳榔攤之公眾得出入場所 ,分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每注新臺幣(下同) 75元或85元不等金額,簽賭六合彩之2星、3星、4星,以核 對香港六合彩當期開獎號碼,如簽中2星可得下注金57倍之 彩金,如簽中3星,可得下注金570倍之彩金,如簽中4星, 可得下注金7500倍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悉歸組頭所有之 賭博方式,前後共計下注2次。嗣於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40 分許,經鄭雪琴同意搜索其位於嘉義市○區○○○街00號7 樓7居所,扣得鄭雪琴所有供其賭博所用之六合彩下注單、 六合彩預測報紙、六合彩對照單、今彩539對照單及六合彩 碰數對照表各1份等物。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雪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六合彩下注單、六合彩預測報紙、六合彩對照單、今彩



539對照單及六合彩碰數對照表各1份扣案可資佐證,並有現 場照片7張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被告犯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被告 先後2次分別向不詳男子簽賭下注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六合彩下注單、六合彩預測報紙、 六合彩對照單、今彩539對照單及六合彩碰數對照表各1份, 為被告所有,均供其簽賭所用,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請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 雅 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 仲 允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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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