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000年度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世宏
相 對 人 黃雅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雅靖(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黃世宏(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黃雅靖之輔助人。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黃雅靖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世宏(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黃雅靖(女, 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兄,相對人因認知障礙及類分裂性人格,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 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選定 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 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 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 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 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 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同意書各 二件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受宣告人親屬系統 表、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件為證,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驗相對人 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黃聿斐醫師 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住所地址、 同住家人、曾任職工作及來醫院目的等問題均能正確回應, 惟表示其因曾遭受手機詐騙,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而經該醫院鑑定結果認為略以:㈠個人生活史與疾病史:相 對人現年三十二歲,家中排行第二,有兄弟各一。父親高中 學歷,個人及職業功能欠佳,母親為家中主要決策者,全家 仰賴母親經營檳榔攤及撞球間生活,直到孩子成人。相對人 與父親的特質較相近,遇到困難會尋求父親協助,但父親協 助的方式,家人常難以贊同,例如協助相對人掩飾其遭詐騙 的事等。相對人與其他家人的互動較為被動,但手足對相對 人皆關心及包容,家人支持度尚可。相對人出生過程大致正 常,自幼性格內向孤僻,但不致對生活造成影響,但自高中 時開始,變得更為社交退縮、話少,不願意與家人用餐,喜 歡獨處,學業表現欠佳,護校畢業後,為執照檢覈考補習多 年,期間曾經在超市打工七個月,之後就讀夜二專,因學業 成績不及格而被當,在校期間只有二個朋友,但離開學校後 ,也沒有繼續聯絡。之後都在家中,沒有工作達十年之久, 相對人表示在家中看電視,很少出門,日常生活所需由家人 支應。手足覺得相對人的思考邏輯與一般人不同,顯得怪異 而缺乏現實感,兩年前曾帶相對人到童綜合醫院就診,診斷 為疑似精神分裂性人格障礙,並未持續治療。一百零二年八 月相對人至鑑定醫院就診,診斷為疑似單純性精神分裂症, 需排除準精神分裂性人格障礙,雖服藥治療,但無明顯療效 。相對人無其他重大內外科生理疾病及藥物濫用史。聲請人 表示相對人近年來經常遭到詐騙,後續皆由家人處理其金錢 負債,最近也遭詐騙而辦了十一支手機,欠了近新臺幣二十 萬元,因狀況頻仍,家人覺得有必要採取措施保護相對人, 而聲請本件輔助宣告。㈡鑑定結果:⒈身體及神經學檢查: 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發現相對人生命徵象穩定,肢體具自主活 動能力,無其他明顯外傷情形。神經學檢查發現其意識狀態 清醒,無出現不正常反射情形。⒉精神狀態檢查:相對人身 材中等,外觀稍凌亂,自行步入鑑定室,表示不清楚來院鑑 定目的,經說明後尚可瞭解。鑑定過程中,態度略顯防衛, 被動配合鑑定會談,可有問有答,有時顯得注意力欠佳、易 分心,時有答非所問或必須重複詢問相同問題,才能回答的 情形。情緒無明顯起伏,提及被詐騙一事,無法描述被詐騙 的細節,僅回應自己拿了家人的錢,認為家人對其有誤會, 他們很困擾,但自己不覺得,因為知道自己在作什麼。想法 顯得不切實際,例如計畫要考明年度的導遊執照韓文組,雖 然沒有韓文基礎,買書回來自修跟看韓劇就可以。然過去也 用類似方法學日文,並沒有成功。否認妄想性思考及知覺異 常,現實判斷能力欠佳,定向感、抽象思考及記憶力尚可。 ⒊心理評估:相對人身材中等,外觀稍凌亂,表情平板,尚
可配合評估進行。受測過程中注意力不佳,易分心,時常有 答非所問、回應內容簡短貧乏、無法聚焦回應問題等狀態, 情緒無明顯起伏,僅於提及被詐騙一事時顯得焦慮不安,但 無法就事件發生過程作詳細描述,對自我內在之思考、情緒 狀態覺察能力不佳,幾乎無法對內容詳加說明。認知功能部 分,依簡式魏氏成人智力量表施測,結果顯示相對人的語文 智商為83,作業智商88,全智商為84,落在中下智能 範圍,與其過去之學業及工作表現狀況相比較,應尚符合。 在情緒及人格特質表現上,根據自填式米隆臨床多軸向量表 第三版(MCMI-Ⅲ)及羅夏克墨跡投射測驗施測結果, 顯示相對人在理解他人意思及社交互動技巧的不足,使其對 人際關係缺乏興趣,或採取逃避的方式因應。在思考歷程部 分由評估過程中可觀察到其思考組織及自我覺察能力不佳, 大多僅能處理具體的、表面的訊息,但未觀察到有內容偏離 現實或結構鬆散的情形。知覺狀態上,相對人否認有異常的 幻覺經驗,在評估過程中亦未觀察到相關狀態。綜合以上, 包含相對人的過去史與現有表現,診斷上較傾向於schi 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之 表現,因社會情境覺察與互動技巧不良,隨著年齡漸長而出 現更多因適應不良而產生之情緒及行為問題。㈢結論:綜合 以上所述相對人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 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相對人之臨床診斷為疑似準精神分 裂性人格障礙(schizoid personalit y disorder)。根據相對人之行為觀察、現實判 斷能力及生活適應能力,處理自身事務之能力較一般人程度 顯有不足。因此,相對人目前之行為能力受上述心智缺陷影 響,已達到「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等語,此有該院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七日草療精字第○○○○○○○○○○號函檢送之精 神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爰依法為輔助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黃雅 靖之兄,且黃雅靖未婚、無生育子女,目前與聲請人及母親 、弟弟同住,與聲請人關係尚屬密切,聲請人對於黃雅靖之 身心狀況甚為瞭解,且其復有意願出任輔助人一職,又黃雅 靖之父母黃敏順、黃陳箱、弟黃世良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黃 雅靖之輔助人,有渠等出具之同意書二紙在卷足憑,堪認由 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 定聲請人黃世宏為受輔助宣告人黃雅靖之輔助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素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