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2年度,93號
NTDV,102,司調,93,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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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詹福軒張清龍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詹福軒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57,689元 ,迄今未償還,相對人詹福軒為避免遭聲請人追索,遂將其 名下所有坐落南投縣埔里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張清龍,因而侵 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請求相對人詹福軒張清龍間就相對 人詹福軒所有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3月27日向南投縣埔 里地政事務所登記,設定新台幣陸拾捌萬元之抵押權設定行 為應予撤銷,相對人張清龍應將前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 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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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