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315號
NTDV,102,司票,315,2013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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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聰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創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陳報①票據號碼CH363407本票改寫前之發票年月日 及到期年月日②票據號碼WG0000000本票改寫前之發票年 月日(上開本票之發票日、到期日有經改寫,惟改寫處無 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此項改寫不生效力)。
㈡請補繳相對人邱創興(住彰化縣社頭鄉○○○巷0弄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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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