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家璧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埔里鎮仁愛段659-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二)請補繳債務人蔡佳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下列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相對人陳家璧住南投縣埔里鎮○○里00鄰○○路00號
相對人粘卉絜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5樓
相對人粘卉筑住台南市○區○○里0鄰○○路○段00
巷00號
相對人粘家睿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5樓
相對人彭源森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相對人吳淯霈住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3樓
相對人游為堯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巷0
號4樓
相對人游舜夫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巷0
號4樓
相對人游貴雄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巷0
號4樓
相對人游智為住台南市○○區○○里00鄰○○路○段
000號11樓之7
相對人呂國輝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巷00
號4樓
(四)請補繳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及債務人收受通知之證
明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