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賴佩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雅雯、趙品鈞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南投市南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㈡請補繳相對人蔡雅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趙品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㈢請補繳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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