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譚明華
被 告 林嬌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0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嬌妹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譚明華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 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吳 金 玫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