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昌禮品工藝社即李翠玉
任翊工藝禮品贈品社即李翠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3551號、102 年度偵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大昌禮品工藝社即李翠玉、任翊工藝禮品贈品社 即李翠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得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 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宜 娟
法 官 林 雷 安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