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賓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執 行中,於民國102年11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嘉賓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於101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2年11月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 經縮短刑期8日後,應於102年12月2日執行期滿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核准假釋函 檢附之該署臺南監獄台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份在卷可按,復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並無 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