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55號
TNEV,102,南簡補,155,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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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陳品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水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此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屋還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 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 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水和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於起 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所涉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1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1份附卷可稽,原告請求拆除房屋占用之面積為3.88平 方公尺,亦有複丈成果圖1份在卷可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62,468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至於原告一併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息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附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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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