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油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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