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周政甫
黃宇蓮
被 告 李季蓉
郭華琪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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