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138號
TNEV,102,南簡,1138,201311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陳邦尹即水中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宗輝
被   告 陳建丞即以琳府緯西門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