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096號
原 告 陳律安
訴訟代理人 陳石定
黃船德
被 告 愛情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瑛玿
訴訟代理人 王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感應扣事件,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坐落臺南市○○區○○路○○○○○號愛琴海社區B棟建物及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經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5838 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取得位於被告愛琴海社 區B棟建物內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 號 12樓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並取得民國10 2 年6 月26日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雖然愛琴海大樓 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未規定被告要給付感應扣,且系 爭房地的公共設施未點交予原告,但依系爭規約第一條規定 ,實際享受本大樓使用效益者,包括所有權人、承租人、借 用人……均稱為住戶。而被告都有交付感應扣予其他住戶, 以出入愛琴海社區及其公共設施,又基於公共設施一定不點 交之情形,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感應扣,惟縱原告同意付 費買感應扣,被告仍拒絕給付,亦拒絕調解,爰依系爭規約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但依系爭房地之權利 移轉證書,可知系爭房地及停車位均因出租而不點交,故原 告尚未取得系爭房地使用權,且系爭房地現有承租人即訴外 人陳重宜占有使用,雖被告不涉入原告與陳重宜之權利爭執 問題,但有保護現住人之義務。又被告受全體住戶委託管理 維護大樓安全及居住安寧,均有控管感應扣,不可任意販賣 ,但因取得門禁感應扣後,即能隨時進入大樓之大公即公共 設施與小公即區分所有建物門口之梯間走廊,而此公同使用 部分並未點交予原告,若被告額外出售或交付感應扣予原告 ,恐會損及陳重宜之權益,造成糾紛,故如法院准許點交系 爭房地或原告能與陳重宜協議,被告均會配合辦理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房地由原告於102 年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取得所有權 ,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拍賣當時註明不點交 ,且目前仍由第三人占用中。
(二)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愛琴海社區B棟建物及其公共設施出入 的感應扣,遭被告拒絕。
四、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屬於系爭規約的住戶, 被告應交付系爭房地所在之B棟建物及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 扣等情,被告雖以前開情詞抗辯。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 立法目的在於透過社區自治,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以決議 、自行組成管理組織等方式,而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 提升居住品質。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大廈管 理委員會係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而公 寓大廈公共設施出入所需之鑰匙或感應扣,乃其管理委員會 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委託管理維護公寓大廈之安全及 居住安寧所設置之安全裝置,實質係為全體公寓大廈區分所 有權人及住戶之利益而設,且只要取得公寓大廈內之區分所 有建物之所有權,該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即負有依該公 寓大廈規約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並當然受該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之管理及社區規約之拘束,故只要為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或現住戶,即可請求其所屬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核 發其區分所有建物所在之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或鑰匙,自 不以該區分所有權人已取得其區分所有建物之占有或使用權 為必要。又查系爭規約第一條前段規定:實際享受本大樓使 用效益者,包括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經區分所 有權人同意使用本大樓之人均稱為住戶等語,有原告提出之 愛琴海大樓管理規約影本1 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被告 並自承:被告給付愛琴海社區感應扣的對象是區分所有權人 ,系爭規約目前沒有記載,規定是一戶有兩個免費的感應扣 等語(見本院102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只要為 愛琴海大樓內之區分所有權人,即可請求被告給付該社區包 含大公及小公等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甚明。則原告經本院 拍賣取得之系爭房地雖不點交,而尚未取得系爭房地之占有 及事實上使用權,但原告既已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而成 為被告管理愛琴海社區之B棟建物內之區分所有權人,自享 有及負擔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一樣之權利及義務,此 與原告是否實際得使用系爭房地所涉及之爭執無關。是原告 主張其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地所在之愛琴海社區B棟建物 及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乙節,要屬有據。被告抗辯:原告
取得門禁感應扣後,即能隨時進入大樓之公共設施與區分所 有建物門口之梯間走廊,而此公同使用部分並未點交予原告 ,恐會損及陳重宜之權益,造成糾紛云云,顯係將系爭房地 之不點交,與愛琴海大樓之大公、小公等公共設施本來即無 點交之問題混為一談,影響原告身為愛琴海大樓之區分所有 權人所享有之權益,並無可採。從而依系爭規約形成之愛琴 海大樓管理慣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地所在之愛琴海 社區B棟建物及公共設施出入之感應扣,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於原告取得系爭公共設施之感應扣後,仍應遵守被告 之系爭規約或社區管理慣例之拘束,並不因此即可進入系爭 房地,附此說明。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 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 第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爰依職權 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上訴標的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