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方麗蓉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相 對 人 陳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 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返 還保管現金)事件,因聲請人為中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並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准予全部扶助),及臺南市安 定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之100年、101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 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54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卷宗(含本院102年 度司南簡調字第984號卷),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 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