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567號
TPBA,102,訴,567,2013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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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鄭文蓉
 郭秀寶
 鍾元凱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俐媛
原 告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無逸(董事長)
原 告 林美玉
 丁紹傑
 陳素甜
 王希聖
 沈秋蓉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善可
原 告 賴淑惠
 莊景朝
 張美芳
 沈敏鏑
 鄭淑文
 張終林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伯翰(董事長)
原 告 安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寧之(董事)住同上
原 告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添丁(董事長)
原 告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亦圭(董事)住同上
原 告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敏(董事長)住同上
原 告 張明理
 陳新泰
 陳慧珊
 陳慧如
 陳志明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素蓮(董事長)
原 告 邰如君
 阮妮蓮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沛任(董事長)
原 告 陳燦榮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東榮(董事長)
原 告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桂美
原 告 馬錦漢
 林美瑛
 百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福(董事)住同上
原 告 黃麗萍
 吳亦明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純健(董事長)
原 告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陳安瀾(董事長)
原 告 蔡正斌
 李秀鳳
 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自展(董事長)
原 告 鄭睿閎
 顏瓊章
 顏睿志
 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鵬仁(董事長)
原 告 科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克振(董事長)
原 告 卓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世輔(董事長)
原 告 王長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輝雄 會計師
潘自新 會計師住同上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素津(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原告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俐媛承受本件訴訟。



准許原告百瀛有限公司代表人劉金福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 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及「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 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9 月5 日宣判 ,原告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由劉政林變更為陳俐 媛;原告百瀛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由蘇建東變更為劉金福, ,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 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前述代表人均於102 年11月13日( 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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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殷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達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