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106號
TPBA,100,訴,2106,2013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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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康志福(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擅自 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涉及民事法律關係(案號:臺灣高等法 院民國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為 避免裁判歧異及耗費資源,依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 定,於102 年5 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 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業已終結,且不得上訴,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是本 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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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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