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蔡禮名
被 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被 告 陳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陳玉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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