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532號
TPEV,102,北補,532,2013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陳東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森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