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千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廣明、730-A8號所屬之交通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萬捌仟捌佰零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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