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9819號
TPEV,102,北簡,9819,2013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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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原   告 吳至中 
被   告 紀蔚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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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