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50號原 告 馥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潮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玲訴訟代理人 程柏霖被 告 陳秀雄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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