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504號
原 告 台業環境清潔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會蘋
訴訟代理人 魏佳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9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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