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83號
原 告 邵玉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琴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