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809號
上 訴 人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勳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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