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1969號
TPEV,102,北簡,11969,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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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969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
被   告 林聖喬
      林映辰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百濤(原名:林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9日下午2時2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 。
三、被告林百濤(原名:林東卿)應補正提出林聖喬林映辰聲請 辦理限定繼承之證明。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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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