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6年度,139號
TPEV,106,北勞小,139,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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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林千又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世華即蘿琳娜美學診所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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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