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1049號
TPEV,102,北簡,11049,201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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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0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珮芸(原名高小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萬零壹佰肆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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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