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0048號
TPEV,102,北簡,10048,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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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004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陳巧姿 
被   告 郭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
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與訴外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東銀行)簽訂借貸契約,向遠東銀行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87年3月16日起至94年3 月16日止,訴外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平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山公司)並以遠東銀行為被 保險人,與其簽訂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契約。詎被告未依約 繳息,迄今共積欠遠東銀行522,359元,經華山公司依約賠 付470,123元予遠東銀行後,遠東銀行復將前開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華山公司,華山公司嗣於101年9月30日將前開對被告 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兩造間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貸款 契約書、保險證、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



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從而,原告據以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680元
合 計 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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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