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0年度,264號
SSEV,90,新小,264,2001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勁賓
  訴訟代理人 徐緯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伍佰陸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