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2年度,19號
TPEV,102,北消小,19,2013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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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小字第19號
原   告 李育儀
被   告 吳秀霞即喬翔乾洗商店
訴訟代理人 余心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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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