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32號
原 告 世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原 告 方傑明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林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其中原告方傑明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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