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2年度,98號
TPEV,102,北勞簡,98,201311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何雅雯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
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壹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