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唐麗琴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
捌佰捌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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