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醫簡字第3號
原 告 范春蘭
被 告 曾韻霖(原名曾佩儀)
被 告 絕色整型外科診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 莊名葳
兼複代理人 吳昱昌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