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2年度,5號
TCEV,102,中訴,5,2013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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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訴字第5號
原   告  0000-000000  詳如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詳如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被   告  吳寬鳴
       吳正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00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00A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0000-000000A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吳正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 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 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 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法 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可佐。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事實乃係犯性侵害犯 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名,依上開說明,法院裁判自不得 揭露被害人即原告0000-000000之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是本判決爰將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之母姓名以代 號標記,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告0000-000000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吳寬鳴給付新 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3月14日將聲明以 書狀變更為:1.被告吳寬鳴及其父母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 00000 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吳寬鳴及其父母應連帶給付原 告0000-000000A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訴訟程序中,具狀撤 回對被告吳寬鳴母親翁惠珠之訴訟,嗣變更聲明為:1.被告 吳寬鳴吳正富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00 00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2.被告吳寬鳴吳正富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 00000A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被告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係就同一基礎事實,其追 加或變更聲明,不甚礙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吳寬鳴於99年間,透過網際網路認識原告0000-000000 之少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86年9月出生),兩人進而 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吳寬鳴明知原告0000-000000為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竟於原告0000-000000 000年10 月10日蹺家後,徵得原告0000-000000同意在友人黃大益位 於臺中市○里區○○路00號5樓之住處過夜,翌日,並由原 告0000-000000陪伴至其位在臺中市東區復興路上之新時代 百貨公司上班。迄100年10月11日晚上10時許吳寬鳴下班後 ,其復騎乘機車搭載原告0000-000000一同返回前揭友人黃 大益之住處,惟因黃大益不在家中無法進入屋內,吳寬鳴便 帶原告0000-000000前往黃大益住處之頂樓聊天,至當晚11 時許,因見原告0000-000000年幼且心情不佳,認有機可趁 ,先詢問原告0000-000000可否發生性關係,經原告0000- 000000拒絕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將原告0000-0 00000壓制在地,原告0000-000000表示拒絕,並以手欲推開 吳寬鳴,然力量不敵,仍遭吳寬鳴強行以左手抓住原告0000 -000000左手,以左手臂壓制原告0000-000000右手,再以右 手強行褪去原告0000-000000外褲、內褲後,亦以右手脫去



自己外褲、內褲後,將原告0000-000000雙腳張開,以其生 殖器強行進入原告0000-000000生殖器內並抽動射精於原告 0000-000000陰道內,以此強暴方法,對原告0000- 000000 強制性交1次得逞。嗣於100年10月12日凌晨1時許,吳寬鳴 始騎乘機車送原告0000-000000返回住處,原告0000-000000 經其母即原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詢問後 ,始坦承遭吳寬鳴性交而報警查獲,並於偵訊時指稱遭原告 強制性交之完整經過。被告吳寬鳴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 本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緝字第429號起訴,並經本院 刑事庭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檢察 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上 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
(二)原告0000-000000遭被告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及貞操權,精神 上甚感痛苦,此對於與原告0000-000000有母女親密關係之 原告0000-000000A監督保護關係之身分法益,亦造成侵害且 情節重大,精神上受有痛苦,而被告吳寬鳴於行為時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嗣於102年3月21日結婚登記,依民法第13條第 3 項規定,有行為能力),被告吳正富為其法定代理人,自 應與被告吳寬鳴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吳寬鳴已給付 12萬元由原告0000-000000A受領,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原告0000-000000 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 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吳正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 明或陳述。被告吳寬鳴前到庭所為之陳述則以:伊無能力賠 償至200萬元,且伊於102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家裡還有祖 母、老婆及小孩要撫養,原告提出之賠償金額太高,伊沒辦 法給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犯罪事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 度侵上訴字第6號判決在案,此有該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吳寬鳴所不爭執,被告吳正 富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刑事法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吳寬鳴於100年10月11日晚上未經A女同意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原告0000-000000為性交行為,且 以強暴手法壓制原告0000-000000雙手,以其陰莖插入原告 0000-000000陰道內,對原告0000-000000為性交行為1次得 逞之犯罪事實,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 上訴字第6號認定明確,被告吳寬鳴對原告0000-000000所為 上開犯行,未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乃係侵害原告0000-000 000之身體、健康及貞操導致其身心受創甚鉅,被告吳寬鳴 對原告0000-000000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自應負賠償 責任。又父母、子女因出生所具有之血緣關係最為親密,基 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 痛苦最深,被告吳寬鳴上開對原告0000-000000所為上開犯 行,已同時造成原告0000-000000之母即原告0000-000000A 在親子關係中感到悲憤、沮喪、受人議論,親子關係中最重 要之教養保護關係亦因之遭到嚴重破壞,自屬情節重大,則 原告0000-000000A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吳寬鳴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自屬有據。又被告吳寬鳴為82年9月23日生,對原 告原告0000-000000為妨害性自主行為時尚未成年,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而被告吳正富之父為其法定代理人,有身份證 影本、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被告吳正富應與被告吳寬鳴就上開非財產之損害負連帶賠償 責任。
(三)復按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係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 照。本院審酌原告0000-000000為高中生,仍在學,無工作 收入,原告0000-000000A,高中學歷、電子作業員,每月收 入3萬元,被告吳寬鳴現服役中,被告吳正富則未到庭,兩 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詳卷),另參酌被告吳寬鳴於行為時亦未成年,思慮欠 周,惟原告原告0000-000000年齡尚輕,性自主能力不足,



且係在被告強制情況下所發生之性交,本件侵害行為之態樣 、手段對其身心狀態確有傷害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0000-0 00000請求之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 應准許。至原告0000-000000A請求之慰撫金則以20萬元為適 當,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2萬元(原告自認由原告0000-00000 0A受領,見本院102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應再給 付8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 第203條亦有明文。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應以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 告未給付時起,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最後一被告翌日即10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五、綜上所述,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A本於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連帶各給付40萬元、8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0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為 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至原告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 ,於法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 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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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