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278號
TCEV,102,中補,2278,2013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惠
  媆、王昭隆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5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55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