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7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裕村、林惠
玲、林惠敏、林玉婷、林玉、林宜瑩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
度司促字第37529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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