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240號
TCEV,102,中補,2240,201311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葛慧欗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心宗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9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唯心宗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