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114號
TCEV,102,中補,2114,201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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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葉宏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樵淵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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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