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
原 告 王崑驊
被 告 健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竣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另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有 公司登記資料可參,另其法定代理人劉竣騏具狀表明其住居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並為管轄 之抗辯。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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