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鄒運發
被 告 台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鈞然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童昭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測量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因事實係坐落台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其所有,因系爭土地與 鄰地即同段204、204之1地號土地之經界不明,原告曾於民 國97年間向被告申請重新測量,但被告祇測量一部分,其餘 不再測量,遂請求被告重新測量系爭土地等情。本院認為原 告起訴之真意係請求被告機關為一定之作為(重新測量),而 被告是否重新測量系爭土地,涉及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等法令之適用,其性質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甚明。本院為 民事普通法院,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且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 該管轄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