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安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峰權建設有限公司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48萬元(兩造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本票協議
為1,000萬元,上訴之之上訴利益即1,000萬-752萬元=248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8,328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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