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峰權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丁祥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曹安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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