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896號
TCEV,102,中小,1896,201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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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吳林秀鳳
      林鳳成
      林鳳城
      林崑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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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