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吳林秀鳳
林鳳成
林鳳城
林崑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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