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玉美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柄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慧姿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
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