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95號原 告 林明義被 告 宏達熱處理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2月10日上午9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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