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詹阿茂
訴訟代理人 詹炳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豐牧場即廖文欽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
12元(計算式:98.03平方公尺×400元=39,2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